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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
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臺灣研究中心設置要點
 

100 6 1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0 7 19 日本校第 267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02 6 5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2 7 2 日第 2769 次行政會議通過並自 102 7 15 日文學院(102

發字第 69 號函發布施行


一、國立臺灣大學(以下簡稱「本校」)文學院(以下簡稱「本院」)
為整合本校、院臺灣研究之人力及學術資源,提升研究成效,並促進國內外與臺灣研究相關領域之學術交流及合作研究,特成立功能性「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臺灣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二、本中心之任務如下:

(一)推動國內外以臺灣研究為主體之跨領域學術合作,初期以臺灣文學、語言、歷史、族群、音樂、藝術等學科領域中,與臺灣研究相關之學術資源及人才之整合;未來得以整合全校不同領域之臺灣研究為發展目標。

(二)推動臺灣研究國際化,並透過學術研討、學術專著出版、資源整合、網站建置等方式,促進臺灣研究在海內外學界之影響力。

(三)鼓勵研究生或研究人員投入臺灣研究。

(四)出版臺灣研究叢書。

三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各項業務,由院長就本院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一人,提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

四、本中心設「諮詢委員會」,置委員五至九人,院長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院長會同中心主任邀請相關領域學者或社會賢達,薦請校長聘兼之。委員任期三年,並得續聘,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,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。
 
五、本中心設「執行委員會」,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主任推舉本校教師薦請院長聘兼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「執行委員會」負責中心工作之規劃與執行。

六、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聘請行政人員或召募志願工作者,由主任與執行委員會共同議決。

七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